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江西永修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 JIANGXI YONGXI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 DONG ,缩写:JXYXCCG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西省永修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广东、永修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团结进取、合作共赢、诚信守诺、服务社会”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增强友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往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共创繁荣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江西省永修县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珠江御景湾C5-18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本会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二)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促进广东、永修两地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两地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四)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广东、永修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视野,分析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理解国家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商机;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民主协商和制定“商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八)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广州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永修发展,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九)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为创造和谐商会,提供交流与互动的技术性条件;
(十)创办本商会网站、电子杂志、编发纸质的通讯会刊与宣传品,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提升会员素质服务,以帮助会员适应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
(十一)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利于商会开展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年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 5万元/年
常务副会长单位 ····· 2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 ····· 1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 0.5万元/年
理事单位 ····· 0.3万元/年
会员单位(监事单位) ····· 0.1万元/年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届满后重新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根据商会工作需要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召集,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授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永修风光
商会公告
尊敬的各位会员: 由本月轮值会长王明刚组织的“聚乡情、促发展”会员拜访活动拟定于9月23日(本周三)下午进行。本次拜访活动拟拜访企业是:第一站:佛山市佳林顺木制品厂
  • ·通知
  • ·关于举行广东省江西永修商会第一届行
  • ·关于召开广东省江西永修商会第一届第
  • ·《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知